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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務部2006年第89號公告(耐磨紙反傾銷案稅則號調整)
商務部公告
2006年第89號
2005年6月13日商務部發(fā)布第34號公告,決定對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(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)進行反傾銷調查。
在本案的調查過程中,有利害關系方向調查機關提出:本案的被調查產品正確的稅則號應當是48043900,而不是立案公告中的48064000。
經調查并經國務院稅則委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認定,該產品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中的稅號為48043900,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稅則號:48043900。
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為:耐磨紙是一種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鋁的成卷或成張的原紙。經浸膠后成為高光澤透明或半透明紙。
二、自本公告執(zhí)行之日起,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時,應根據商務部2006年第45號公告決定的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,按稅則號48043900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。
對自2006年商務部發(fā)布第45號公告起至本公告執(zhí)行之日前,進口經營者按稅則號48043900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不再追征現金保證金。
三、對自2006年商務部發(fā)布第45號公告起至本公告執(zhí)行之日止,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時,已按稅則號48064000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的現金保證金,海關予以退還。
四、本公告自2006年11月10日起執(zhí)行。
特此公告。
商 務 部
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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